前段时间,看过一个网上流传的视屏,在一趟高铁上,一位女士想坐到一个靠窗的座位上去,她买了这张座位的票,可是一位男士已经坐定在她这张座位的邻座上了,且绝不肯欠身让行。男士甚至将胸前的小桌板也打下,把路完全堵死,口中言道“我是律师,我太清楚了,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我必须给你让行”。这事闹到列车员过来调解,列车员好言劝说,男士仍是一意孤行,决不欠身让路。以至于列车员只好另外想办法找座位让女士坐下。
这事的起因不得而知,如果他们不是熟人冤家的话,我们只能假设这位女士一开头说话有那么点不够客气。即使有这样一个起因,这位男士的行为也还是太过份了。且这位女士要求坐到自己的座位上去,如果不是熟人冤家的话,按常理推断,态度应该也不至于坏到哪里去。
问题在于这位男士的那句宣言:“我是律师,我太清楚了,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我必须给你让行”。这意思是他眼中只有法律规则,没有道德规则,我没有犯禁法律规则,而道德规则我是绝不放在眼里的,我就缺德,你能怎样?
这样的认知,这样的心态,在我们今天,似乎是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有一句话很流行: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
这话的原出处应当是孟德斯鸠那句关于自由的经典定义:“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但是发挥之后逻辑关系变了,至少变得不够全面了。法律规则之外还有道德规则。人类的社会生活,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是两套相辅相成的规则系统,这两套规则并行,人们的社会生活才得以秩序。没有法律规则,只有道德规则,是不行的;没有道德规则,只有法律规则,也是不成的。即如眼下这件事情,如果男士的行为得以普遍,那么,天底下的火车、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电影院、剧院、体育场、会场等等,都不可能拥有秩序,不可能办得下去了。
其实,人类的社会生活,法律明文规定的,应该只在少数比较严重的事情上,更大量的日常活动,是依靠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则而获得秩序的。例如公共场合下依序排队,例如公共场合下不大声喧哗,例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例如借钱要还,例如信守契约,例如孝爱父母,等等等等,这些事情看起来事小,但如全无秩序的话,那整个社会恐怕会一天也运作不下去。
而道德规则其实简单易行,只看你做不做就是了。我在前些时的一篇专栏短文中已经谈到,所谓道德规则,根本上就是孔子所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如康德所云“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比方眼前这位男士,如果他肯换位思考一下的话,是他自己买了靠窗的座位,而女士已经坐定在靠窗座位的邻座,不肯欠身让行,他的感受会是怎样?倘若世上每人每事,这样略多想想的话,这世上的麻烦应该会少了许多。
上世纪改革开放之前,不讲法律规则,主要讲道德境界,改革开放之后,比较重视讲法律规则了,讲道德则仍沿用讲道德境界的老办法,而道德规则则一直以来都讲得太少。我的意思不是讲法律规则讲得够了,不,法律规则讲得还远远不够,但道德规则讲得就更是不够。我以为在讲法律规则的同时,有必要多讲讲道德规则。
回过头来,我们要修改一下上面说到的很流行的那句话,将其修改为: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不许可之外的任何事情。如果从以赛亚·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的角度看,则下面这种修改也许会更好:自由就是可以不做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中必须做者之外的任何事情。
2025.10